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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机服务组织发展路径的选择

网友投稿  2009-02-04  互联网

刘卓

引言

我国农机服务组织虽然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节本增效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整体来看,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我国农业机械化已经进入中级阶段不相符,存在发展不规范、农民参与率低、规模小、带动能力不足等问题,农机服务组织的变迁发展滞后于农业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

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的路径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国外农机服务组织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不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路径,如德国、法国和加拿大等一些已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经济发达国家,选择了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共用组织。我国建国初期,国营拖拉机站和乡村机耕服务队的方式也适应了当时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水平,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所以,对待我国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应立足国情,不但要考虑整体情况,还要兼顾农业机械化水平差异较大的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决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实行清一色的模式。

 

交易费用理论与农机服务组织模式路径选择

根据科斯交易费用理论,如果农机服务的每一要素所有者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数量将非常大,交易摩擦极为剧烈,解决摩擦的费用将极高,因而交易成本也将极为高昂。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把农业机械所有者组织成为农机服务组织,以组织为单位进入农机服务市场,从而减少市场交易者数目,减轻交易摩擦,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是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论采取企业制度,还是市场制度,亦或是政府管制方式,最重要的根据在于产权清晰程度。产权清晰程度对于农机服务组织同样重要。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机服务组织模式的路径选择实质上是一种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对此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这种成本是一种交易费用,即必须付出时间、精力和财力。于是,怎样完成交易活动,节省交易费用,就成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的目标。

实践证明,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不仅影响交易活动,而且影响生产活动。因此,当制度收益+制度创新收益之和大于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所增加的制度成本时,就表明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具有微观制度效率(MIE)。微观制度效率是制度效益和制度成本之比例关系,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MIE=MIR/MIC

式中:MIE——微观制度效率,即制度的边际效率;

MIR——制度效益,包括边际交易收益和边际生产净收益;

MIC——制度成本,包括制度创新成本和边际交易成本。

由此,便得出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

①当MIE>1,且MIR>0和MIC>0时,采取新制度就有其合理性;

②当MIE<0,且MIR>0和MIC<0时,采取新制度仍然具有合理性;

③在①的情况下,拟在MIE>1的多种预备方案中选取MIE最大的制度形式;在②的情况下,拟在MIE<0的多种预备方案中选取MIE最小的制度形式;

④当MIE=0,即制度收益不变时,MIC愈小,制度效率愈高;当MIC=0时,即制度成本不变时,MIR愈大,制度效率就愈高;

⑤制度效率最大化的边际条件是:MIE=1,即MIR=MIC。

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现有路径条件看,其制度收益正在呈现出一种递增的态势,但这种态势增速还比较小,所以要进行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至于如何能实现制度效率最大化,则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详细测算的。

我国农机服务组织路径选择的特点

农机服务组织变迁路径选择的市场化特点

在农机服务组织发展中,应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抓住我国农机化进入快速发展机遇期的重要阶段,积极兴办农机服务组织。要抓住我国农机化发展进入中级阶段的大好契机,扩大农机服务领域、服务规模和服务水平,加快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在发展农机服务组织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提高农民的参与程度,借鉴国外农机服务组织建设的先进经验,建立规范化的农机服务组织体系。但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应从实际出发,从市场竞争和农民的需要出发,适合发展什么样的就发展什么样的,需要建多大规模就建多大规模。

农机服务组织变迁路径选择的多样化特点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分化较显著,并且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地域性特点。因此,要实事求是,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组织形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是农机大户、农机股份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农机协会、中介服务组织和其他农机服务组织。兴办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由农民自己投资兴办,也可以由工商企业投资兴办,也可以由农机部门牵头领办;可以兴办新的,也可以利用原有的组织资源发展建立。

农机服务组织变迁的产业化特点

农机服务组织作为一种组织载体,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也带动了我国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因此,农机服务组织的变迁可以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按产业化的要求实行区域化布局,规范化生产,集约化经营,通过把耕作、播种、栽插、田间管理、植保、收获各环节有机地连接起来,拉长农机产业经营链条,扩大农机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增强为农业服务的能力,增强对农机户、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农机服务组织变迁路径选择的原则化特点

农机服务组织是成员自愿参加、自助自治的组织,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和“民有、民营、民管、民享和民受益”的原则。农机服务组织变迁的路径选择,必须以发展农机化水平、提高农机使用效率、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为基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但不能脱离这一基础。农机服务组织变迁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和农机大户的意愿,切实维护成员经营自主权,不能搞强迫命令,更不能侵占和平调社员财产。

我国农机服务组织变迁路径选择的几点建议

农机服务组织的变迁应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

国外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的历史证明,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与家庭经营并不矛盾。一方面,家庭经营有利于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降低监督成本,具有不同于大规模集体劳动的优势。另一方面,一家一户经营的缺陷催生了农机服务组织的变迁,是农机服务组织存在的基础。农机服务组织与家庭经营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替代的关系。

农机服务组织的变迁应以为农民(成员)提供服务为核心目标

农民(成员)是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的根本,农机服务组织只有满足农民(成员)的需求,得到农民(成员)的认可和信任才能发展壮大。美国和日本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比较成功的原因在于组织以农民(成员)为中心,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及生活上的一系列服务,农机服务的范围已不局限于耕作、种植、植保、收获等领域,几乎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甚至是农民生活的相关领域。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农民对农机服务的需求呈现多样化趋势,农机服务组织只有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开展多样化服务,才能增强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农机服务组织的变迁应该是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交替耦合的过程

诱致性变迁常面临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使制度实际供给不足,增加变迁时滞。而强制性变迁由于违背一致同意性原则,可能影响制度的效率。所以,孤立地选择其一必将陷入两难的困境。国外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农机服务组织的变迁,无论最初以何种形式开始,都应当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往复循环过程,是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交替耦合的过程。我国农机服务组织变迁自发地产生于农民的生产实践,具有需求诱致性的特征,由于农民组织能力较弱,变迁过程已出现明显的路径依赖和时滞。从理论上讲,应该等待农民自己觉悟,自行组织起来,但市场不会因为农民还没准备好而降低风险,减少竞争。所以,我们应该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农机管理部门适时地进行制度供给,提供核心制度安排,在自组织的基础上以他组织的模式推动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同时,以农机服务组织为载体,开展农机推广和培训,使其服务组织的理念得到逐步认可,提高服务能力。

国家的支持和援助是农机服务组织发展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这种状态决定了农机服务组织若没有公共经济政策的特别保护和培育就很难成长壮大。各国政府几乎无一例外地在财政、立法、税收等方面对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给予扶持。特别是在农机服务组织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和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需要国家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技术的扶持。国家应当在立法、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给予农机服务组织实质性的支持,以规范促进其发展。

农机服务组织的变迁路径必须符合国情和民情,符合农村客观实际

德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际上农机服务组织发展较成功的国家,无不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路径,如德国等一些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高,农民自组织能力强的国家,选择了自下而上发展农机服务组织的路径,而日本等以小农生产为主、农民自组织能力弱的国家则选择了自上而下发展农机服务组织的路径。所以,我国农机服务组织的变迁应立足国情和民情,从农村的客观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选择变迁路径。

结束语

发展农机服务组织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遵循自愿原则。农机服务组织是农民群众的经济组织,只有做到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实行成员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确立农民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进而提高其参加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国际经验来看,也只有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机服务组织才能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尊重加入农机服务组织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产权是人们某种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它是否合理有效,直接关系着农机服务组织的效率。如果产权不明,农机服务组织的监督成本将大大增加。当增加的监督成本超过降低的交易成本时,农机服务组织必然变得无效。只有农机服务组织与分散的产权主体,即农机服务组织与成员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才能大大减少“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监督成本,增加组织效率。所以,不论农机服务组织选择哪种发展路径,都必须在尊重成员私有财产产权的基础上,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以提高农机服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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