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第五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来源: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供稿: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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