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它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来源: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供稿:北京市种子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