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种业企业自身较弱;另一方面,种业优秀的人才、技术、资源等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种业突围,路在何方?
鸡蛋和石头,曾是对国内种业公司和国际巨头种业集团的形象比喻。
中国有6000家种子企业,2010年,排名前20的种子企业销售总额却不及美国孟山都公司的20%。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科院作物所所长万建民告诉记者,“实际上,中国科研院所育种能力很强,整体水平虽与少数发达国家有差距,但与第二世界国家相比有明显的优势,并远远超过第三世界国家的育种水平”。
一方面,中国拥有强大的种业科技研发能力,另一方面拥有众多弱小的种业公司,这让中国种业的突围变得迷雾重重。两会期间,科技日报记者采访了来自政府、企业、院所多个代表委员,共话种业出路。
企业和院所实力悬殊
2011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意见》发布,这个著名的“国务院8号文”明确了种业发展方向。
“国务院8号文关键提出了两个分离,即商业化育种和基础性育种分离,科研单位育种和种业企业育种分离。”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农业委员会主任吴沛良说,“商业化育种交由企业来做,基础性育种交由科研单位来做,同时,提出力争到‘十二五’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
但据记者了解,“国务院8号文”发布后,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发展进程依旧缓慢。
据了解,目前政府对科研项目投入大部分资金落到科研单位,企业很少沾到边。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登海坦言,最近两年,自己企业拿到的科研项目依旧非常少。
“一方面,种业企业自身比较弱;另一方面,目前种业优秀的人才、技术、资源、平台、设备、材料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让院所的这些资源向企业流动、汇聚,需要一个过程。”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镇江市农科所研究员赵亚夫说。
1978年,中国科技体制改革探索,1986年,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体制改革正式开始。
“改革对从事不同类型工作的研究机构,实行不同的拨款办法和管理办法,逐步减少事业费拨款而加大对项目的资助。”赵亚夫说,这实际是在鼓励科研院所卖种子,承担了商业化育种的职能。
中国种业市场化进程起步于2000年《种子法》颁布后,由于起步晚,大多数种业公司规模小、实力弱、市场竞争力不足。
“种子企业发展缓慢,原因还在于市场容量小,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种子市场徘徊在100亿到500亿之间,再加上农业投资周期长,进入市场的大企业就更少。”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书平说。
由于没有实力雄厚的种业企业,“如果过快地将科研院所的资源向企业汇聚,一方面削弱了科研院所的实力,另一方面企业又不能有力地扶持起来,这样就得不偿失了。”万建民担心。
政策如何落实是难点
虽然有这种担心,万建民也认为,“国务院8号文”非常及时正确,“要与发达国家的种业巨头抗衡,必须整合资源,培养领袖型企业。”他说。
随着中国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和消费国,按预测,未来10年全球的种业市场份额有500—800亿美元,其中,中国的种业占80亿美元,是世界第二大市场。而据了解,在发达国家,种子企业并不多,但重点分明。法国仅拥有74家育种企业和232家种子生产企业,其余9000家皆为种子分销企业。
与国内种业相比,国际种子公司普遍在科研和技术创新上投入重金,建立健全一套激励创新制度。其科研经费投入一般为年销售额的8%—12%。
“去年科研经费投入达到了7%,这在国内属于投入较多的。”王书平说,去年自己的公司排名全国第10。
据了解,跨国种业更有实力聘请高水平的研发人员。“而让国内的科研人员来企业任职,还需要一个过程,”王书平说,自己企业现在聘用的20多个来自院所的人员,多是院所的退休人员。“来企业任职,科研人员的观念还没有转变,同时待遇也是个很大的问题。”他说。
“培养领袖企业,需要从国家层面给予大力支持。”李登海说,“‘国务院8号文’方向明确,但是配套扶持的政策、人才的流动、税收的优惠、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环境的公平等方面,政府应抓紧研究落实,同时要鼓励其他领域优秀的大企业进入到种业来发展。”
王书平强调说,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公司头痛的难题。圣丰种业培育的大豆鲁黄1号、花生圣花6号就屡屡被套牌生产。“鲁黄1号损失近300多万元,圣花6号因为投放时间短,损失也达几十万元。”而培育一个新品种,圣丰平均要花费3到5年时间,费用在200万元左右。“光在打击侵权方面,公司就聘请了3个律师。”他说。
“政策的加快落实是推进商业化种业发展的关键。”王书平也认为,跨国农业集团经过200余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成熟、完善的运行机制和产业链条,具有全球战略、创新引领、产品输出的典型特征。“整体赶超跨国公司的实力很难,但是单向突破还是有可能的,比如在水稻、花生等方面,这就需要政府制定顶层战略规划、给予庞大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他说。
在江苏,鼓励科研单位退出商业化育种已有所行动。“我们规定,此前已申报了课题的科研院所在完成课题后,不能再申报商业化育种课题,此种课题必须由企业牵头申报。”吴沛良说,目的就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把院所“嫁给”企业,来培育企业,通过倒逼机制,让人才、设备、技术向企业转移。
“考虑到小企业数量众多,我们会在项目申请前,对企业技术力量、注册资金、人才实力、加工设施进行考察认证,符合条件的才给予支持,使得支持更有的放矢,能尽快培养出龙头企业。”吴沛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