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复合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3号)第一条规定,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肥业公司从焦化公司购进硫酸铵,是氮肥,再从其他厂家购进磷肥、钾肥,此三种肥料均为免税化肥,由此生产出的复合肥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氮肥中的尿素、磷肥中的磷酸二铵不免税,如果生产原料中有这两种化肥,则要计算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该文件还要求,复合肥产品至少要在氮、磷、钾三种养分中标明两种养分量。 对于企业利用废料制成的硫酸铵生产化肥,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二类第四项列举了以化工等行业废液及废渣为资源生产肥料等产品,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优惠,但只适用于焦化公司生产销售硫酸铵。肥业公司购进硫酸铵生产复合肥,不是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体,也就不成为税收优惠主体,不适用这一优惠政策。 另外,复合肥免征增值税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肥业公司免征的增值税款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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