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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高质量 力争高效益

零零社区网友  2008-12-01  互联网

李伟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的惠农政策和农机化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导下,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伴随着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机化事业的发展而日益壮大,为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全面提升农机产品质量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30年改革,我国的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撤消到恢复、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拥有部、省和地(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52个,其中部级1个,省级29个,地(市)级22个,人员达到1300人。累计对1万多个农机产品进行了推广鉴定。建立了部、省、市、县各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1348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网络。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焕发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机械也逐渐从集体经营向个人经营发展,产生了对中小型农机具(特别是小型机具)新的需求。在农机产品产销量迅速增加的同时,质量低劣产品也大批出现,不仅影响农业生产,也给农民造成了大量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据农机管理部门统计,80年代初,全国每年因此造成的人身伤亡超过万人,财产损失达15亿元以上。

1982年由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组织有关省农机鉴定站参加的脱粒机安全事故调查课题,对全国的脱粒机的安全事故进行了调查。课题所形成的《脱粒机安全情况调查报告》和《脱粒机事故100例》上报有关领导,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当时党的总书记胡耀邦同志做了两次批示,指示“必要时要采取纪律措施”,“因质量太差,操作伤了人的工厂要负责赔偿损失才好,没有经济手段制裁不行”。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李鹏同志也批示,“要从改进小型脱粒机入手,改进产品质量”,“要求各省农机制造厂生产优质、耐用、操作方便、价格合理、便于维修、有足够配件供应的合格产品供应农村市场”。

为了贯彻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机产品性能质量的管理,原农牧渔业部在1983年1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建立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决定对农机产品性能和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测和鉴定,合格者发放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并在产品上粘贴相应标志。这一制度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机经营形式逐步由集体向个人转变的形势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改革的产物。

在实施过程中,该制度得到了有关部委的合作和支持。1983年,原农牧渔业部与机械工业部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加强农机鉴定工作的联合通知》,责成“各级农机鉴定站对生产量大、使用面广的农机产品进行鉴定,鉴定合格者发给《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为了与后来实施的生产许可证制度相协调,两部决定对“四小机”(小型柴油机、小四轮拖拉机、小手扶拖拉机、小型脱粒机)进行联合检测,合格者由农业部、机械工业部分别颁发推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这项工作对促进“四小机”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农业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了《获得农机推广许可证的小型拖拉机配套柴油机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规定了只有获得推广许可证的小型拖拉机才准予上户。

农机推广鉴定制度在建立初期,尚处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机推广鉴定制度规定了未获证产品不得供油、供钢材和检验上户等强制性措施,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广鉴定制度也不断改革完善。进入90年代,推广鉴定制度已逐步变为一种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产品性能与质量认证制度。其内容也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为主向农机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售后服务等综合性能鉴定转化,体现了农业部门进行农机鉴定工作的特色。

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第十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其施行。这是全国农机化系统的一件大事、盛事,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机试验鉴定地位和作用,其中也从原则上规定了农机鉴定制度的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性质和以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主的鉴定内容。

30年来农机推广鉴定的实施,为广大农民购买安全、优质农机产品,促进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只有高质量的农业机械,才能提供高效的应用性能,实现农业丰产增收,增加经济效益,才能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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