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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科学消费 责任共担

零零社区网友  2008-03-12  互联网

张桃英

9亿农民,无疑是全中国数量最为庞大的消费群体,同时,却也是消费链条上最不具备博弈能力的一环。当我们将目光投向农民的农机具购置与消费,可以发现,当中暴露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但要解决它们,却有待企业、农机投诉站和农民自身三者的加倍努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其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责任,被摆到了新的高度。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10位农机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负责人中,只有4位能够较为准确地说出“3·15”的含义;4位知道农机投诉机构的存在;两位在农机出现故障时选择了农机投诉站这一方便快捷的解决渠道。

需要指出的是,这10位大户均为农业部农机服务组织联系点,可以说是农机服务组织当中的佼佼者,综合素质较为突出,包括法律意识;所能得到的关注与支持也较普通农户更多更强。但令人遗憾的是,采访中有一位大户表示:如果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农机产品,也只能“认命”。农业部农机服务组织联系点负责人尚且有此无奈,其他农民更待如何?

一方面,我们不得不对农民在消费过程中所处的劣势地位深表同情;另一方面,更为农民主动放弃自身合法权益而深感惋惜。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作为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科学消费”不仅指购买产品时的理性态度,也包括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应采取的维护态度;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如果每位受害者都选择“认命”,那么侵权者将肆无忌惮,整个消费环境将遭到严重挑衅。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农机生产企业服务热线调查中,受访企业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值得肯定。管中窥豹,一条热线,反映出企业对自身责任的充分认知。这些企业不但在经营业绩上令人称羡,其服务意识也同样堪为业界之表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理应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共受理农民对各种农机产品的投诉150件,处理完毕146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7.04万元,为历年来挽回损失最高的一年;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10年来默默付出,为农民挽回大量经济损失,切切实实将“责任”二字履行到了实处。但是,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的缺位,使得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工作受到诸般掣肘。

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作用是不容推卸的责任。作为业内大报,《中国农机化导报》一向都将维护农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视为己任。我们将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科学消费、诚信经营的农机消费大环境。



http://farm.00-net.com/jx/3/2008-3-12/241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