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明确农机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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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投稿 2006-09-12 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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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格子 从农业部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已经明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并发出相关通知。通知说,承担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其授权的专业站,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委托,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时,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农机鉴定总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中央国库,农机试验鉴定专业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5款“农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中: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农业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前,按现行方式收缴,农业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上缴地方财政的,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审批。记者看到,共有柴油机、手扶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械、农用输水软管等53种农机产品列入了“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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