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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机合作社将生产强势转化为经营优势

零零社区网友  2015-08-25  互联网

:金娟 何苗

编者按

吉林省自2013年开始发展“粮食银行”,帮助农民解决存贮粮食难题。截至今年年初,吉林省共有33家粮食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办“粮食银行”。可喜的是,农机合作社也是开办“粮食银行”的一员。一方面,这代表着农机合作社在提供“耕种收”产中服务的同时,将服务链条延伸至产后,另一方面,这也代表着农机合作社由服务组织过渡到了提供服务和粮食生产经营的“双主体”。田丰机械种植专业合作联社是吉林省多家农机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一个缩影。

 

“过去收粮卖小贩,如今收粮存粮行。”吉林农村如今流行这样一句话。田丰机械种植专业合作联社理事长陈卓这些日子不断地计算,今年下半年合作社的“粮食银行”会入库多少粮食。

我们延伸合作社服务生产链”

田丰机械种植专业合作联社是吉林省第一批组织开办的“粮食银行”。说起初衷,陈卓说,很多农户把地托管给合作社经营,合作社利用科技和规模种植,使得粮食平均亩产达到700公斤以上。但是,问题也来了,粮食增产了,农民想握在手里等着一个好价钱卖出,储存粮食成了一个新的问题。

“合作社能不能给农户卖粮?”抱着这个想法,陈卓开始与一些粮食企业接洽,在此时,吉林省开始推广“粮食银行”。所谓“粮食银行”,是指农业企业在提供粮食仓储和收购等传统经营业务的基础上,依托企业信用,以农民存粮为载体,向农民提供延期点价收购、短期融资和存粮价格保险等一系列保值、增值服务的统称。通俗来讲,就是农民或其他粮食经营者,将暂时闲置的粮食储存于“粮食银行”。“粮食银行”通过加工、贸易等方式经营运作,在粮食的流动和周转中获得增值效益,从而使农民的粮食保底不亏本并实现粮食企业的发展。

在陈卓看来,将粮食存入“银行”,合作社可通过与其他淀粉厂、药厂等企业联合,建立有效的供需渠道。一方面,满足不同粮食企业,保证粮源;另一方面,农户可将粮食按照心里价位卖出好价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粮食贮藏、变质等问题,实现双赢。

“解决了农民卖粮的问题,农民才能更放心地把地交给合作社托管。”陈卓说,“同时,合作社作为服务者,将服务链从产中延伸到了产后;作为粮食经营主体,合作社借着这个契机,又将会有新的合作。”

我们开粮食银行有优势”

“一手钱,一手粮”,这是过去农民卖粮的典型模式。相比有些粮食经纪人的故意杀价,一开始,农民更不相信不直接兑现的新事物“粮食银行”。因此,不少“粮食银行”刚刚运营时无人问津。

陈卓的合作社就没有这样的顾虑,由于不断有农户将土地托管给合作社作业,在收获后就直接将粮食存在“银行”里,请合作社代卖。由于合作社产量高,信誉又好,托管农户越来越多,合作社已由最初托管的27户发展到了384户,托管土地面积也由开始的5公顷发展到了601公顷,覆盖了3个乡镇。

托管的土地多,合作社既能保证粮食产量,又能保证粮食质量。这样一来,合作社很快就与省内有名的粮食生产企业达成协议。

将粮食收集后,合作社与中粮生化(榆树)有限公司合作,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将粮食送到中粮,中粮按当日的挂牌价格支付给合作社10%的预付款,在6个月内,合作社可自由选择结算日,中粮根据结算日的挂牌价格结清剩余粮款,如果结算日挂牌价低于送粮日价格,中粮按高于送粮日10元/吨的价格结算。

这样一来,合作社的资金很容易回笼,不会在农户集中兑付的时候有资金压力,也不用担心由于粮食过多造成存储压力。

我们有灵活的存兑方式”

那么,陈卓的“粮食银行”是怎么开展业务呢?陈卓说:“我们有灵活的存兑方式,在合作社,农户可以存粮,也可以卖粮;兑付时,可以要钱,也可以要粮。”

为权衡农户与合作社利益,更好地实施“粮食银行”,每年在秋收以后,合作社社员都可随时支取土地托管的收益,他们既能以现金的方式领取收益,也能以实物方式领取。若以现金方式领取,农户收益分配将按照本村未加入合作社地块粮食(玉米)公顷产量(以335种子价格,335种子的产量为标准)的上中等纯收入的平均值,确定农户收益,即:农户的收益=本村玉米上中等平均产量×玉米市场价格-实际费用。其中,玉米的市场价格采取随行就市的方式确定,以秋收后中粮、中储粮收购价格为标准计算。实际费用则包括合作社统一提供的农资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等。

相对现金方式领取,实物兑换的方式更加简单。具体办法是,按本村同一地块每公顷产量(以335种子价格,335种子的产量为标准)上中等平均产量支付农户等量的玉米,运费由托管农户承担。

此外,托管农户如急需用钱,在一年当中可预支部分现金,领取托管土地收益时一并结算。“农户可根据市场行情,将粮食卖给合作社。粮食当日的收购价均以中粮公司每天公布的挂牌价为标准,根据粮食的水分、霉变、杂质等标准进行结算。在实施过程中,完全采取公平、自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户收益,深受他们欢迎。”陈卓说。

 

有话要说:

农机合作社也是生产经营主体

一说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家总会先想起家庭农场、供销社。由于帽子上带着“农机”二字,农机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身份总被忽略。农机合作社有着得天独厚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先进的农机装备,一定水平的科技人员,不断紧跟农业现代化的脚步,使得农机合作社既能保证“藏粮于地”,更能保证“藏粮于技”。

2013年10月农业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明确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在实际生产中,很多农机合作社已经从社会化服务发展至既提供社会化服务,又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田丰机械种植专业合作联社之所以能兴办“粮食银行”,不仅由于合作社流转和托管的土地多,更重要的是合作社科学、高标准种植,规模化经营,保证了粮食的产量和质量。

除了像田丰机械种植合作联社这样的“粮食银行”,还有的农机合作社利用自身的科技水平,购置特色农机具,探索发展当地经济作物种植。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金融、用地等政策。农机合作社涉及了机库建设和购机融资,比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所承受的压力和风险更大,也更加需要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帮助和扶持。不要因为帽子上有“农机”,就忘记了农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主体身份。(何苗 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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