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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以立法形式贯彻国务院《意见》

零零社区网友  2011-07-27  互联网

2010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颁布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一些农机局主动汇报,成立起草组,深入调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密切关注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的进度,司领导亲自带队开展专项督导。

目前,全国已有10个省(市)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其中不乏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这些实施意见出台后,收到的良好效果也日益凸显。本报特将10省(市)实施意见的特点、亮点及收到的成效加以整理,以飨读者。

今年3月1日,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与国务院《意见》精神一致,在农机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以立法形式确立并细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定了法律责任,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贯彻国务院《意见》,给予了更高的法律位阶,为农机化和农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条例》的立法原则是从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实际出发,将扶持、促进、管理、监理有机结合,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现代农业机械带来的文明成果,推动都市型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条例》不仅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要求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信息搜集、发布制度,为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租赁、流转、维修农业机械和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信息服务;要求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机械化学校,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和科普宣传活动,做好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还对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了要求。如要求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相关作业质量标准确保作业质量,没有相关作业质量标准的,可以约定作业验收条件。提供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未达到约定验收条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依法赔偿。

《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农机化发展的各种扶持政策。资金扶持方面,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对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予以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求村民委员会对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和建设给予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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