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目的和内容
(一)试点目的。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试点内容。探索对尚无试验鉴定大纲的农机新产品开展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或者探索现行试验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征的新产品分类分档办法,完善价格、比例等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和确定标准,以补贴试点推动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制修订试验鉴定大纲、完善补贴额测算办法,为新产品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试点产品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从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方面综合评价,切实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二)遴选程序。一是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征求农业产业部门、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民的意见,自下而上摸清需求,提出拟选产品清单。二是进行条件审查。对拟选产品开展有无鉴定大纲或是否现行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征的审查评估,初步选定产品。三是明确品目归属。根据《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确定产品所属品目,遴选不超过3个试点机具品目(不含遥控飞行喷雾机、固定翼飞机、旋翼飞机)。四是申请品目备案。分一次或两次填写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于2018年6月或者11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同意。五是公开选定产品。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试点产品。
(三)工作要求。立足全国范围内选取试点产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有2家以上,形成一定的竞争格局。对生产企业仅为1家的产品,经专门评估论证后,可以列入试点。试点机具品目一经备案确定,不再增加或替换。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三、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
(二)补贴标准。试点省份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额确定工作,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试点过程中,具体产品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按《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以按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操作,也可以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精神,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注重应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试验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条件审查等工作。建立参与试点企业书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二)加强试点产品技术缺陷风险防控。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理性购买。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试点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再兑付补贴资金。对出现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并开展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试点工作评估与考核。要围绕试点期限内实现制修订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等目标,边试点边组织开展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起草、修订及评估论证,及时完成试验鉴定大纲制修订及公开工作,将产品或品目按规定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做好年度试点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自评及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加强试点成效评估考核,将试点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五、关于遥控飞行喷雾机补贴试点事宜
2018—2020年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工作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执行。其他新开展试点的省份,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于2018年6月或者11月联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备案同意,并抄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试点省份需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专项绩效考核。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