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亿万农民群众和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凝心聚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此次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依据2013—2015年各省(区、市)农牧渔业总产值及2015年乡村人口数量,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依据2015年各省(区、市)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在岗人员数量。推荐名额为表彰名额的125%左右。表彰名额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420名,“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380名;推荐名额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525名,“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475名。
《通知》要求推荐对象一要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要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同时一线农业劳动者评选比例应不低于农业劳动模范总数的50%,企业负责人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另外,县处级人员比例不超过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要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地区(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所在省(区、市)或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人员,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充分考虑农业各行业(系统)的代表性,做到统筹兼顾、均衡分布。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并分别在本地区(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知》规定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在<?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9月1日前将初步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10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