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3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十三五”期间,农业部拟组织创建1000家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其中今年首批推荐认定200家。<?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据了解,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公布了1022家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这些合作社在近几年的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领军作用,目前这些合作社的建设期限已经结束。在我国农机化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创新驱动型转变的当下,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机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整体水平,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在5年内创建1000家“五有”型示范社。为保证示范社的质量,使之真正发挥领军作用,示范社推荐秉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对申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入社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个;近两年年均农机服务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拥有农机原值200万元以上,大中型或专用特色农机不少于20台(套);有较合理的盈余分配和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社带动成员增收致富和周边农户节本增效效果明显,在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作用突出等。农机化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这一创建活动,要引导农机合作社向“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方向发展,切实树立可学可比的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打造农机合作社升级版,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按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将坚持“部省共建、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农业部主要负责创建活动的规划部署和协调推进,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创建活动示范社的指导服务和具体帮扶。今年的推荐申报要求于7月15日前,各省将欲推荐的农机合作社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农业部将组织对推荐申报的农机合作社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名单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农业部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牌匾。
通知同时要求,为了使示范社真正起到带动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农机金融租赁贴息试点等农机化扶持政策方面优先向示范社倾斜;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等农机化项目及技术培训、企社共建、银社对接等活动优先安排示范社作为承接或实施的重要主体。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多渠道加大对示范社的投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支持示范社加大配套机具和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推动农机合作社整体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跃上新台阶。同时,要加强农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对示范社开展长期跟踪指导,促进合作社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强化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和相关职业人才培训,通过政策讲解、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增强新形势下办社治社兴社的能力,加快培养一批视野宽、技术强、善管理、懂经营的合作社领军人才。各地要将示范创建与各项农机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示范社建成技术推广的先行点、服务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边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农业部将在农机专业网站上建立全国示范社网页名片,免费为其赠送农机化有关专业期刊。示范社可免费使用“中国农机合作社”LOGO标识。各地要加强对示范社建设成效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切实保障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质量,创建活动将采取示范社名单动态管理,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示范社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示范社的监测管理,每年年底前将示范社监测报告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对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建议。
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依法登记,运行有效。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合作社名称应体现农机化作业、服务特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农机作业服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规模较大,能力较强。入社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个;近两年年均农机服务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声誉良好,履行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未发生过重大经济纠纷和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农机上牌率、检验率、驾驶人员持证率在本地处于领先水平,没有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
(一)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职责明确,公示上墙,切实履职。
(二)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记录、参会人员有签字,定期公开社务。
(三)设立必要的日常管理部门或岗位(如财务室、生产作业部、维修服务部等),且职责明确。
三、经营管理
(一)具有合作社章程、机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作业服务相关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张贴公布、严格遵守。有较合理的盈余分配和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本核算,产权关系明晰,设立成员账户,财务核算规范。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记载清晰、准确。
(三)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实行统一对外业务联系、统一作业调度、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维修保养。
(四)组织成员开展或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新技术新机具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四、设施装备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丘陵山区可适当降低标准),维修间(含配件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拥有农机原值200万元以上,大中型或专用特色农机不少于20台(套);有能满足当地主要作物(农业主导产业)全程机械化生产需要的配套机具,其中有一定数量的高性能机具。
(三)合作社场地布局规划合理,场所干净整洁,机具摆放整齐,维修保养到位。
五、综合效益
(一)合作社带动成员增收致富和周边农户节本增效效果明显,成员收入高于县域内非成员农户平均收入20%以上。
(二)积极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服务,在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作用突出;热心为周边农民(农机户)开展信息咨询、机具维修、技术指导、抗灾救灾等多种服务。
(三)带头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农机与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中起到表率作用。
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2016年度)
省份
推荐数量(个)
省份
推荐数量(个)
北京
2
湖南
12
天津
2
广东
4
河北
7
广西
6
山西
7
海南
2
内蒙古
7
重庆
2
辽宁
8
四川
6
吉林
10
贵州
2
黑龙江
15
云南
2
上海
2
陕西
6
江苏
15
甘肃
2
浙江
5
青海
2
安徽
12
宁夏
2
福建
2
新疆
8
江西
5
大连
1
山东
15
宁波
2
河南
15
青岛
2
湖北
8
黑龙江农垦
2
合计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