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水产养殖生产全程控制能力
我国水产品的供给经历了以追求数量为主、强调数量与质量并重再到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3个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工作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目前,制约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矛盾在于有限的管理资源与复杂且巨量的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200余种养殖品种和相应的养殖模式、千家万户的养殖者、数百种渔用化学品,排列组合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监管需求。而政府的监管资源有限,无法予以覆盖,但任何一个品种、任何一个投入品出问题都有可能引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目前,行业监管的主要问题在于对养殖者、养殖环节、养殖品种、流通过程的监管不到位。
养殖者开放,未对养殖者开展登记和准入工作。养殖者是养殖活动的主体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者,是追溯的源头,是最重要的监管对象。但目前水产养殖行业未设立准入门槛,也没有有效的登记制度,管理处于开放状态。
养殖水域开放,未进行有效的划型和监测。很多地方对水域是否适宜进行水产养殖、适合养殖什么品种均无规定和要求,养殖者几乎可以任意选择养殖水域。养殖水域的划型管理应当建立在对水域环境状况长期监测的基础上。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并开展了多年的监测工作,但由于覆盖的范围和监测的频率有限,仍不能清楚掌握养殖水域污染实际情况。
养殖品种开放,未进行评估和管理。未建立新品种的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很少从质量安全的角度上进行要求,很难清楚掌握每个品种质量安全方面的风险和整个流通链上的隐患。另外,主管部门对于养殖者的养殖品种也未进行管理。
流通环节开放,流通过程存在盲区。由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采用分段监管模式,在各段的衔接上往往存在漏洞,流通过程监管缺失就是其中之一。水产养殖品在从池塘起捕到上市的流通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管理这段,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很多地方对从事水产养殖品捕捞、运输和销售中间商无人管理,不掌握流通过程的从业者是谁、流程怎样、过程中使用何种药物等问题。
发展现代水产养殖业,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强化水产养殖生产全程控制能力,控制品种、提高规模化及组织化程度、形成产业链是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的核心。
控制品种,缩小监管范围。分国家和省两个层次确定能够形成产业和规模的养殖主导品种(目前农业行业专项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确定了10个品种,各省还可以有地方的主导品种)。集中国家、地方财力和技术力量解决主导品种这个产业链上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包括优良品种的选育、健康养殖模式的优化、基础设施的改造、加工工艺的研究、质量管理及可追溯体系的建立等,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发展,使其形成稳定批量的养殖和加工生产,成为国内大中城市市场优质水产品的供应源。
设立养殖生产准入门槛,提高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养殖企业,可从登记制逐步过渡到设置准入门槛,对其基础设施、技术人员、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行业准入要求,加以规范;对于散户,加以引导形成养殖板块,并进行“五统一”管理,将散户联结起来。
分宜养和禁养水面进行环境监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状况的监控。首先渔业主管部门应争取投入,完善养殖水域环境监控体系,壮大环境检测队伍,长期对渔业水域环境状况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进行管理。在有效开展环境监控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养殖水域环境管理,根据水域环境的污染水平,确定是否可以进行养殖活动,可将水体分为宜养水面(海域)、禁养水面(海域)。
充分发挥养殖证的作用,使其成为行业监管的手段。明确养殖证的法律地位,将养殖证的发放工作与养殖者、养殖品种、养殖环境管理相结合。在养殖证上明确上述内容,养殖者按照养殖证上核准的养殖品种、养殖水域等内容开展养殖活动,从而使养殖证真正成为行业监管的有效手段,并作为可追溯制度的基本手段和质量安全认证的依据。
现有监管体系的重心应该下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工作。监管体系的现实情况是,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技术力量较弱,各项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另外,由于我国地理范围广,区域性差异大,因此建议充实基层行政管理和执法力量,主要是市、县一级的管理力量。建设以县为单位养殖环境和养殖产品监测网,开展定期、常态的检测,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养殖水域,出台养殖地方标准,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养殖生产。 宋怿黄磊穆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