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 “阳光票决制”增强村民信任感
曾王栋肖春霞叶丹青
“稍后,阳光票决活动将在村民议事厅展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黄泥墩村的广播传来声音。顺着村广播声音寻去,一个大大的显示屏正直播着村民议事厅内的相关事宜,不少围观村民驻足围观。
“请问能否减少资金项目成本?”村民代表刘水芬举手提问。“我们肯定以节约为前提,缩小活动规模,这个请您放心。”黄泥墩村党支部书记周宏伟回答。在村民议事厅内,黄泥墩村第十一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正如火如荼举行,会议就“黄泥墩村第四届生态文化节”相关事项进行了阳光票选。
其实早在2014年8月,黄泥墩村最早开始探索村级事务重大事项“阳光票决制”。实行村级事务重大事项“阳光票决制”,即“以党建为引领、以阳光票决为核心、以党员群众为支撑”,主动让群众参与村务决策,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让村务在“阳光”下运行,是莲都区对农村基层组织议事制度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在做决策前,村党支部会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并通过调查论证,提出票决事项议案。然后,通过村务联席会议,对票决事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经过村务联席会议商议确定的票决事项需报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备案,由其对重大的票决事项提出审议意见。最后,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票决事项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最终,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同意。从2014年至今,黄泥墩村通过阳光票决制表决的村级重大事务共70余项,各项事务票决赞成率高达97%,村民知晓率高达98%,满意率达90%以上,得到本村党员群众的高度认可和支持,在项目推进中没有发生一起上访、阻碍和群体性事件。
村务决策由“暗”到“明”、由村干部说了算到村民说了算的转变,既消除了村民的猜疑,又消除了村干部的顾虑,更重要的是制度和机制上保障了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与监督的权利。
丽水市委常委、莲都区委书记杜兴林介绍,阳光票决制在规范村级“小微权力”与推行“阳光村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变”:决策主体变“少数决定”为“多数议定”,决策方式变“举手表决”为“自主票决”,决策程序变“闭门决策”为“开放决策”,不仅促使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更加契合农村实际、符合群众期待,村级决策更加规范有序、民主开放。
如今在莲都区,一事一议、一人一票、村村实践,凡涉及村级重大事务需要抉择时,都将实施阳光票决制,让村民代表投票决定。“从举手表决,到制度表决”。经过多年实践,“阳光票决制”增强了群众的信任,巩固了基层组织的群众基础,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