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私车公养”应考虑基层情况
刘诗麟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一起关于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指导性案例中提出,公务人员因公外出、使用私车时,应根据出行距离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特别指出县乡基层工作人员因下村入户超出公务交通保障范围时,应提高标准或予以补发,对这类行为不应按照私车公养违纪违法案件处理。此指导性意见一经发布,许多基层工作人员连连称赞。
该指导意见对县乡基层具有一定现实意义。许多基层干部办公地与行政村之间、各行政村之间距离较远,而有的单位公车数量有限,工作人员有时不得不使用私车出行,但距离较远、交通补贴不足时,报销数目超标会牵扯到“私车公养”腐败问题。就此而言,对基层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制定更符合实际的报销标准,更有利于精准处理此类案件,避免县乡基层工作人员被粗放执纪执法所伤。
该指导性意见的发布是完善既有公务交通保障标准的第一步。建议有关部门广纳谏言,对县乡基层工作人员下村入户工作的特殊情况全面了解,涉及到超额报销的名目进一步结合实际提高标准。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应在制度和配套出行设施等方面给予更充足的保障,让基层工作人员下村入户没有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