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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零零社区网友  2011-06-09  互联网

“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就当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霍小光周婷玉崔清新)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近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正陆续展开。据了解,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9亿多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6亿多人,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千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这无疑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新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去年3月,全国人大对选举法作了最新修改,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的第一次选举。请问这次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选举法的这次修改,主要精神可概括为“一个重点”、“三个平等”。

  “一个重点”,就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三个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二是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有关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问:我国流动人口已有2.6亿,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保障?

  答: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对于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如认为条件成熟,可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具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情况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出规定。

  具体操作中,选举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如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将传真委托等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问: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1-06-09/338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