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0日贵方与我方签订了投资建厂合同,我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方至今未能履约,致使项目长期停滞,并造成建设用地“闲置”。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对开发区闲置土地进行整治,限贵方在2019年12月10日之前,自行将企业盘活。逾期将按合同约定解除与贵方签订的合同,并依法、依约处置。
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