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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固废监管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置

零零社区网友  2019-06-29  互联网

  本报记者李秀萍

  6月25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对此展开分组审议。本次修订涉及完善固体废物监管制度、健全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等6个方面。在分组审议时,修订草案第38条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内容引起热烈反响。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于1995年,从2004年起历经4次修订,但该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此次修订草案共9章109条。

  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等。

  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是本次修订草案的重点之一。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同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将“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为“城乡生活垃圾”,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修订草案同时完善了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推进循环利用,保障消纳处置安全。进一步完善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等管理制度。

  草案还加强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等。

  草案修订突出防治结合,注重与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相衔接。同时,对电子商务平台、快递、外卖等新业态给予相关规定。重点治理环境违法行为需要严格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草案还提高了违法成本,最高可处以罚款500万元。

  在分组审议时,修订草案第38条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内容引起热烈反响,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此纷纷发表意见建议。

  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多个环节,为增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可执行性,廖晓军委员建议,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办法。

  陈斯喜委员提出“生活垃圾分类不能停留在一般性号召层面,要普遍推行,要加大力度推行。”为此建议草案第38条的规定增加“普遍”两字,改为“国家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他还建议将草案第38条修改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实际对分类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无独有偶,万卫星委员建议将第38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成“地方人大或人民政府”,在“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之前,增加“制定相关法规”。

  李培林委员建议第38条规定的责任单位要具体,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且不该是“应当采取”,应改成“有责任采取”。

  肖怀远委员建议增加“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率先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内容,带头示范,引导促进全民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

  陈锡文委员认为第38条不仅要讲“分类”,还要讲“分时”。生活垃圾不仅要分类,而且有的固体垃圾不能每天都投放和收集,每周七天,要区分一下投放和收集时间,分类和分时都应该体现进去。

  鉴于目前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仍有待提高,对如何分类、按照何种标准分类等知识还较欠缺,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在第38条中增加规定:“国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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