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 农村新报讯 (记者肖敏 通讯员朱博)12日,《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大都只对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工作程序、履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乡镇人大规范较少,乡镇人大履职行权缺乏必要的、明确的规范,存在法定职权行使不到位、会议质量不高、代表选举不规范、代表履职不充分、人员和经费保障不配套等问题。因此,制定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7人至13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100名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15人,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同时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条例草案还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两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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