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起冲突,单位解除职工合同不妥 农村新报讯 阮某(男)、孔某(女)分别系某公司的生产经理和质量经理。2015年11月,因出口的一批货物存在生产瑕疵遭退货,二人因责任承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后阮某到孔某办公室要求与孔某一齐到总经理处理论,争吵中,阮某拖拽孔某至办公室门口,致孔某羽绒服袖口撕裂。公司根据孔某的控告认为阮某的行为构成打架,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中“严禁打架”的规定,在未向阮某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阮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阮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支招: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严重违规”的事实认定上,用人单位应本着对职工谨慎、负责的态度,遵循合情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本案中,阮某与孔某的肢体冲突缘于工作原因,主观上阮某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其加害行为情节较轻,对孔某未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公司将阮某的行为定性为打架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处理过重。另外,公司未进行客观调查,未给予阮某申辩机会,而单凭孔某的单方控告作出处理也有失公允。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阮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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