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施行居民可享六大服务七项便利 农村新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中国普通民众的生活中又多了一个新名词——居住证。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居住证和你我的生活有何关系?一张证件背后隐藏着哪些“福利”?未来,什么人可以拿到居住证?《条例》对这些问题均进行了说明。
非户籍地居住满半年可申领
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关于申领居住证,《条例》明确,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另外,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需每年签注一次
除明确申领条件外,《条例》中还特别明确,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条例》强调,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对于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条例》还规定,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未来可享六大服务七大便利
针对公众早前关注的,居住证持有者未来会享受哪些权益,此次公布的《条例》也给出答案。 《条例》规定,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除了享受多项基本公共服务,未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还可享受包括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在内的七项便利。 《条例》中的第十三条特别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持居住证者如何落户?
此次公布的《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应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其中,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 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 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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