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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计生政策与入户挂钩

网友投稿  2015-12-08  互联网

取消计生政策与入户挂钩我省卫计七大举措“配套”籍户改革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记者李陈 通讯员王芳)“取消计划生育相关措施与入户登记挂钩,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与户口登记相挂钩。”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 《关于在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坚持和完善卫生计生相关配套政策的意见》,提出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分类执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卫生计生政策。目前,城乡一元的卫生计生政策还没有完全到位,在相关政策落地之前,我省继续执行城乡居民在计生奖励、违法生育处理、医保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
    ——取消计划生育相关措施与入户登记挂钩。此前省公安厅与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 《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严格贯彻执行,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与户口登记相挂钩。
    ——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意见》指出,原农村居民,虽到城镇居住,若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继续按农村居民对待;对于农村居民,继续落实好农村计生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切实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在农业转移人口中全面落实12类基本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认真实施好妇幼健康项目。目前我国针对农业人口实施的妇幼健康,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 “两癌”检查、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
    ——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意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后,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完善卫生计生工作规划,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人口数据共享共用交换机制。

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5-12-08/193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