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权益如何维护? 农村新报讯 刘中明属于企业内退人员,由于懂电工、会水暖,2008年10月,他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当年12月15日,公司与他签订了用工协议,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14日,但物业公司并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随后,他又与公司续签三次用工协议,最后一次用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14日。可是,就在2012年10月4日,他在工作时受了伤。 由于在工作中受伤,刘中明认为,自己所受的伤害应属于工伤。于是,他找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物业公司老板认为,我国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刘中明只是公司的兼职人员,与公司之间也只是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支招: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现行法律还是遵循“单一劳动关系”原则的,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未明令禁止。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据此,律师认为,刘中明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且刘中明系在为物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在认定与物业公司劳动关系后,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仲裁委认定,刘中明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鉴于刘中明要求的6.26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均不高于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所以,仲裁委支持其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刘中明各项费用共计约18万元。(钟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