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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摆酒,没领证“婚姻关系”没保障

零零社区网友  2015-06-25  互联网

只摆酒,没领证“婚姻关系”没保障    农村新报讯 案例:王某(女)和赵某(男)于200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4天后,赵某给王某家送了2.4万元彩礼后订婚。同年12月22日,双方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之后生下一女孩。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和赵某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4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后,赵某离家外出一直未归。王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孩子,并要求男方返还其陪嫁。同时法院查明,赵某离家外出后,女孩一直随其爷爷奶奶生活。
    分析:1994年民政部颁布了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赵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与已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王某、赵某的非婚生子女在赵某离家外出后,一直随赵某的父母生活,与其爷爷奶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保持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孩子随其父赵某生活为宜,母亲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依据《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男方归还女方陪嫁,孩子随其父亲赵某生活,其母亲王某给付孩子抚养费1.9万元,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徐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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