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在农村土地流转上普遍的做法是由地方政府牵线搭桥,引入具有一定实力的业主,从农户手中流转租用土地,形成连片规模。为了发展新型农业,地方政府一般要对实施设施农业项目的业主,按流转的土地面积进行财政补贴。
农民土地流转后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是少数业主鱼目混珠,自身并不具有一定的实力,而是看中和利用政府的财政补贴,并没有实实在在的投入;二是有些业主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又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投入只是一时兴起,仓促上马,缺乏必要的前期考察和调研;三是农产品产销的不可预测因素较多,有天气的,有市场的,经营风险不可低估。如有的引入业主亏本失败后一走了之,农户的利益就更难得到保障。
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和现代规模农业为特征的新型农业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为此,笔者建议,一要加强签约前的核查。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业经营实体和个人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对受让方的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核查。二要做好相关的服务指导工作。引进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农业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高效设施农业和规模农业项目经营的信息、技术等相关指导服务工作。三是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业主能够接受,农户利益又能得到保障的“风险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的风险防范。
张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