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郜晋亮) 近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为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海南州出台了《海南州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和干部报酬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对村(社区)运转经费、干部报酬和经费监管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村级运转经费大村由每年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小村由每年1万元提高到2万元,社区运转经费由1.6万元提高到3.6万元;村干部年基本报酬原则上按上年度农牧民人均收入的1.7倍测算发放,每三年按基本报酬的10%递增。社区干部月基本报酬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发放,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自然增长;对2011年底,年龄在55岁以上、连续任职10年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的离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牧)委会主任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生活补助由480元调整为不低于800元。从2012年起,对新离任且符合补助条件的村干部及时纳入补助范围,给予生活补助。
同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在职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由缴费补贴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个人缴纳部分自2012年起,从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村干部绩效报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