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少雅) 为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今年将认定首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150个。
《通知》强调,创建一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是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尽快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细、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此次创建工作提出,要把创建工作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要把创建工作与农村群众受益结合起来,从农村增收、集体发展的角度出发,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要把创建工作与提升管理工作水平结合起来,加强“三资”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
创建工作还规定了具体的创建标准,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资产台账、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文本等内容格式统一规范;二是“三资”管理监督到位,全县98%以上的村能够定期全方位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三是“三资”管理工作基础扎实,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覆盖面分别达到90%、80%和70%以上;四是“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的各类资料能够做到及时立卷归档;五是集体“三资”管理机制和队伍健全,县(市、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所辖乡(镇)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