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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还得共同还贷

网友投稿  2012-06-21  互联网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在2006年的时候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一套房屋。2011年9月,我与前夫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所购房屋归前夫所有,此后的按揭贷款本息均由前夫归还,此前的首付款及已付贷款本息,由前夫折算给我一半现金。由于前夫后来一直没有还贷,银行遂提起了索要贷款本息的诉讼。我以为离婚后该笔贷款就与我无关了,没想到近日法院却判决我和前夫共同担责。我感到很委屈,请问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        温雯

    温雯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贷款购房,双方具有共同利益,因此这项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你与前夫在离婚时已经明确房屋归丈夫,此后的贷款本、息均由前夫一人担责,但你无权抗辩银行的诉求,必须承担偿还义务,只能在对银行承担偿还责任之后,再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按照确已垫付的金额,向前夫追偿。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建议你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该按揭房产,用所得款项偿还房贷,以避免或减少自身损失。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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