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死也未能见儿子一面的五保户在敬老院带着遗憾去世,不孝儿得知其留有遗产而要求继承,敬老院则以儿子未尽赡养义务且与五保户签有供养协议为由,要求由敬老院处分遗产。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儿子姚某对其父亲五保户章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该遗产由敬老院自行处分。
天等县龙茗镇的五保户章某1971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服刑期间,妻子姚某某向其提出离婚,并带着五岁的儿子姚某改嫁他人。刑满释放后,章某多次要求与姚某某母子相认,都被姚某某拒绝。2010年,一个人生活的章某因体弱多病,急需人照顾,遂与龙茗镇敬老院签订《农村五保户对象入院供养协议》,协议规定:章某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由敬老院负责,章某的财产由敬老院处分。2011年12月5日章某辞世,留下了26620元存款。姚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继承,而敬老院则以供养协议为由认为遗产归敬老院所有,经龙茗镇政府调解无果后,姚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是章某与姚某某的婚生儿子,姚某的继承权不因多年来未尽赡养义务而消失,姚某享有法定继承权;章某生前与敬老院签订的供养协议系章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属章某与敬老院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罗淞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