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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农民意愿

网友投稿  2012-03-14  互联网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委员:

    健全失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

    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全覆盖,农村发展促进土地增值已成为趋势。但同时,农民在失地过程中的心理失衡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农民与政府在征地中的矛盾,这方面的信访上访案件的比例已经占到了农村上访信访案件的80%以上。在地方政府获得土地收益高、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不足以维持现实生活和长远生计的情况下,若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心理失衡问题,将影响正在深入开展的农村改革发展大局。

    对此,建议健全失地农民的利益共享机制,加大政府从土地中获利反馈到农业农村农民的比例。对非公益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把收取的有关土地税费切实用于耕地的建设与保护,比如把涉及耕地补充与保护的各种税费(耕地占有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统一合并为单一的“耕地使用税”,纳入预算内管理,使之成为财政专门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税种,专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耕地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立和健全农村卫生、教育、养老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农民转户后的土地“两个不变”的政策:所有权不变,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用途不变,杜绝把收归的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防止农民无法流转,政府任意流转的现象。

    北京市农委副主任李成贵委员:

    不能滥用政府权力

    一些地方在拆村并居过程中,滥用了政府权力,为了增加建设用地,为了扩大土地财政,走的有点极端,甚至强制性推行,这必须要纠正。

    农村城镇化不仅是农民居住形态的变化,还将带来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民没有土地,如果今后又把征拆补偿费消耗掉,将会产生极大的风险和隐患。农民土地被征迁后,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可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等被征迁的农民五六十岁之后,再定期发放养老保险。

    新疆农大资源环境学院院长蒋平安委员:

    占补平衡要挤“水分”

    在土地增减挂钩过程中,有些农田转化为建设用地了,按照法律是要提前补上的,占了一亩就要补一亩。然而,在现实中,在许多地方农用地被占了后,所谓的补充都很虚,面积“水分”很大,而且土地质量非常差,这些行为在满足城镇化政绩的虚荣心的同时,却蚕食了大量优良的农用土地,伤害到了当地农民的切实利益,长远而言则是威胁到了我国的农业安全。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重视。

    宁夏政协副主席袁汉民委员:

    农民上楼不等于失去耕地

    近年来,围绕新农村建设,一些地方的农村围绕合村并居大兴土木,将农民集中到社区住上了楼房。然而令人忧心的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在住进楼房的同时,却被动地失去了自己的耕地。一些耕地变成了工业用地,一些耕地被强行流转种其他作物,违背了农民的耕种意愿和生活习惯。

    一个地方的农村是否要合村并居建社区集中居住,一定要契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既不能仓促上马,也不能过度过急。一定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发展意愿,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建还是不建,怎么建,都应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由农民群众来决定村里的大事小情。坚决抵制靠几个村干部和村里的宗族势力,来“代表”农民进行决策,肆意侵占属于农民的利益。

    南京大学副校长程崇庆委员:

    让农民自己选择

    拆迁并居建立新型农村社区应该遵循几条规律:一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选择。有些村庄是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形成的,让它几年就大变样,农民心理上是无法转变和接受的。上楼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生活方式变了,生产方式没变,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尊重农民意愿是底线;二是要搞好规划,规划是建设的灵魂,规划要体现科学发展,我们要有一个理性、平和、从容的心态;三是这些拆迁并居征地出来的土地归农民,土地所得的绝大部分收入也要归农民。



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2-03-14/180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