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郁
不久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如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是因为仅仅源于斗两句嘴,就毁掉两个家,教训深刻;二是因为主要物证有瑕疵,被告向宁波中院提起了上诉。
因口角起殴斗一死两伤
李如意是河南南阳邓州市人,今年21岁。多年前,李如意的父母到宁波市打工,在北仑区小港街道承包了一家抛光厂的一个车间,加工抛光小汽车轮毂,李如意也跟随父母在宁波上学。
2010年8月17日晚6点左右,在宁波打工的的安徽人季长军及其妻子等4人到抛光厂洗澡,与李如意及其母亲发生口角,李父等人与季长军动了手。季长军的肚皮被划伤,便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
李父很快把家人都叫到宿舍里。过了十来分钟,季长军召集了五六个人,手持铁锹、菜刀、木棍等打上门来,砸了李家厨房,接着又砸坏李家卧室的门并往屋里扔砖头、酒瓶等。李如意母亲开门走出去劝说,被季长军用铁锹劈伤眉骨,顿时血流满面。于是,李如意和父亲手持钢管等物冲出门去迎战。混乱中李如意被季长军用铁锹劈伤头部,倒在地上。季长军的儿子也受伤倒地,被亲友救走。
这时警察来了,勘察了现场,做了调查。后经检查鉴定,李如意和其母受轻伤,季长军的儿子季学伟被器物扎破心脏,当晚不治而亡,当时他只有18岁。
宁波市警方经侦查认定李如意是伤害季学伟的嫌疑人,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起诉。宁波北仑区法院经4次开庭审理,于2011年11月11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如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指证据有瑕疵被告上诉
案件在审理中和一审判决后,有两个问题一直争议不断。一是刺死季学伟的器物到底是什么?二是李家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
鉴定报告认为:涉案电磨枪头等类似器物可以形成本案致命伤。
庭审材料表明,至少有3名证人出具证言,证实看到李如意捡起丢在地上的一把电磨枪,“跳起来”扎进死者的胸部,而后被季长军砍伤。
然而,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并送检的电磨枪上恰恰没有死者的血迹,枪头上倒有李如意的血迹,枪柄上也有李如意及其母亲的血迹。一审庭审时检察机关没有出示这一证据。
李如意的辩护律师认为,如果是电磨枪头扎进死者季学伟的胸部并深及心脏,一定会沾有死者的血液及肉皮组织。如果没有,说明死者就不一定是电磨枪刺死的,进而可以推断不一定是李如意刺死的。主要证据有明显瑕疵,需要起诉方进一步取证。此外,证人的证言也有很多矛盾和不实之处。
鉴于此,一审判决后,李如意向宁波中院提起了上诉。
血的教训令人警醒
辩护律师认为李如意无罪,主张李家行为是正当防卫。他们强调,第一次冲突后,李家人已经回到家里关上门,季家人找上门来砸门打人,李家出来对抗,应该视为正当防卫。
他们援引了刑法第20条第3款作为依据:“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有法律专家认为,讨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在确实证明李如意是加害人的前提下;如果证据有瑕疵,不能证实,也就不存在是否正当防卫问题。
如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始对这起案件进行二审。有法律专家认为,如何看待案件中的争议,对二审法院是个考验。
此外,季长军对李如意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判决获赔23万多元。
李如意母子被打伤的问题另案处理。北仑区法院认定季长军犯故意伤害罪,但有自首悔罪情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赔偿李家母子经济损失1100多元。对于这项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看到这两个家庭的遭遇,很多人为之叹息。就因为几句口角,就大打出手,最后让两个家庭陷入悲剧,实在不值得。如果当时双方都能理智对待,或早点拨打110通知警方处理,那么事态也不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这个血的教训令人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