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上公布了由农业部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稿明确提出,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据了解,现行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由农业部在1993年1月发布实行的,包括总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附则等四章二十二条。近年来,绿色食品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为6364家,产品总数为16118个,全国有340个单位创建了479个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基地种植面积1亿多亩。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着手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该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二条,对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条件、生产企业条件、标志申请和核准程序、标志使用规定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农业部依法对全国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并发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指定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产品或者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等。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企业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等。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和核准的具体程序为,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材料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该征求意见稿加强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了标志使用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据了解,《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时间截至2012年3月10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传真、通信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本报记者 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