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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友投稿  2012-02-04  互联网

    高安峰 李媛 赵云

    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放宽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涌现对增强农村金融市场活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服务产品不足、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监管制度阻碍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江苏省徐州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调查为例,提出应把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风险分散机制创新、相关监管法规制度创新建设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方向,以供大家参考。

    目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业务流程沿袭传统,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无论在机构设置上,还是在工作人员配备上都与计划经济框架下金融机构存在或多或少联系,一定程度上承袭了计划经济框架下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不能很好地适应其特殊的服务对象——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

    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一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当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业务开展时间较短,信用体系不健全,还处于摸索阶段;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较少,管理运作也不规范。二是农业保险缺失。农业的高风险属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缺乏积极性,农业保险机构萎缩,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农民参保意识薄弱,保险承受能力差,业务规模增长缓慢。

    部分监管制度的设定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一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位。小额贷款公司被政策定位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仅在注册登记管理形式上具有工商企业属性,不具备金融企业的本质属性。面对旺盛的“三农”资金需求,资金供给难以持续。二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规定源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身份存在矛盾,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熟、规模扩大后,按照现有规定,如果不放弃控股权,让金融机构控股,仍无法转型为村镇银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农村金融创新改革发展的对策

    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形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立足镇域,重心下移,市场运作,加快创新,坚持特色经营,积极开发贴合农村实际的产品,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农村金融需求和服务的切合度。

    健全风险分散机制,助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一是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使农村征信、信用担保业务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发展多种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创办为“三农”服务的担保公司。二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完善相关监管法规制度,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一是承认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属性。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工商企业,应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使其享受金融机构的相关权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是放宽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比例限制,可以考虑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比例限制由目前的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放宽到更高。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并保留原有股东的控股地位,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四是加强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之间金融风险联合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探索建立适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分类监管制度:对村镇银行,应坚持审慎监管;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赋予其更多自主权和独立特性。



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2-02-04/178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