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机农业产品的国家标准主要内容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2005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第2部分:加工。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以GB/T19630.1生产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及包装、贮藏和运输的全过程,并包括了有机纺织品的内容,该部分的适用范围为棉花或蚕丝纤维材料的制品,不包括毛类等制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适用于按GB/T19630.1、GB/T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应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相关的供应环节。
该系列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于2005年1月19日正式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产地环境要求
根据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2005,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3.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定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5.病虫草害防治
选用适合的抗性品种,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种计划,通过建树篱、筑巢、促进植被多样化等方法提高天敌的自然控制能力。
采用机械控制(例如诱捕器、屏障、灯光和声音等)、生物控制(如释放天敌)和物理防护(如防虫网、日光土壤消毒)控制病虫害,采用人工锄草、机械除草、热除草、覆盖和刈割及放牧动物等方法控制杂草。
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GB/T19630-2005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基因工程产品。
(摘自“有机食品”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