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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救同事法院终审判工伤

网友投稿  2011-12-15  互联网

    河南省南阳市公司职工李东因救溺水同事身亡,南阳市综治委授予其“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属于工伤。李东家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公众大都支持法院的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也对此案作出批示:“南阳中院这个案子判得好。司法审判工作一定要传播社会正义、传播社会道德文明,这也是司法的精髓”。

    2008年6月28日,下班后,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的职工李东与两位同事一起来到公司附近的南阳鸭河口水库洗澡。李东正在水库边洗澡时,突然看到同事孙天增掉进了深水区,在水中拼命挣扎。李东来不及多想,急忙向孙天增溺水的地方游去。李东用手托住孙天增的身体往岸边游去,谁知孙天增溺水的地方很深,最后,拼尽力气的李东却溺水身亡。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李东见义勇为身亡被认定为工伤,解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增强见义勇为人员的光荣感和自豪感,使扶正祛邪、助人为乐的风尚蔚然成风。 

    (蔡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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