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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好少年”家属状告获救者

零零社区网友  2011-11-10  互联网

殷孜涵

    2009年6月18日下午3点左右,范乃方和8位同学结伴来到河南省巩义市新兴大桥北一处拦河坝旁洗澡。下午近4时,下水玩耍的姚军、程锋(二人为化名)突然没入深水中。突如其来的一幕把同学们都惊呆了,坐在岸边的范乃方虽然也不会游泳,但是为了救同学,来不及脱衣服就纵身跳进水中,双手把两个同学托出水面,艰难地向岸边移动。没走几步,姚军从范乃方手中滑落,范乃方只好先用力将程锋推向浅水区由其他同学将其拉上去后,随后返回,用尽全力把姚军推向浅水区。

    就在这时,同学们发现范乃方一点点在往水里沉。渐渐地,河水淹过了范乃方的头顶,将其卷入了深水区,再也没有露出水面。

    13岁的范乃方是巩义市孝北小学六年级学生,是班里的卫体委员、纪律班长。范乃方是个大个头,身高1.73米,也是同学们公认的“热心肠”。

    事故发生后,巩义市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范乃方是为了抢救落水同学见义勇为而献身的。

    范乃方出生在一个普通农家,爸爸是一位退伍军人,妈妈是幼儿园的一名保育员。范乃方牺牲后,他的母亲因遭受严重精神打击而一蹶不振。去年6月初,范乃方被郑州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好少年”称号,郑州市公安局领导代表基金会给范乃方父母送来5万元慰问金。

    尽管如此,范家仍无法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走出。事发后,被救者和范家也很少联系。为让范乃方的母亲得到心理安慰,范乃方的父亲范朝锋于今年4月15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其子所救的两名同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之子为抢救被告献身的损失4万元。

    在法庭上,二被告的监护人认为,原告之子为救自己的孩子而死亡,作为受益方他们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但是原告的索赔额太高了,自己是外地来此打工的,拿不出这么多钱。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范乃方为救人身亡,两被告作为受益者,应予适当补偿。二被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

    今年10月1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监护人补偿原告4万元。

    范乃方的父亲通过法律渠道,向获救者成功索赔,但是围绕此案却产生了极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救人是好事,政府已经授予了各种荣誉,再提赔偿有损范乃方的形象,也有违他救人的初衷。也有人认为,英雄的家人为培养他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英雄牺牲后其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获救者不仅应该感恩,还应该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这对家属是一种安慰。对整个社会来说,也能促进见义勇为等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媒体有评论认为,法律公正,支持了这一人性化诉求,使范家父母得到了心理安慰。其实,这4万元的请求,根本不需要法庭来强判,应该主动给范家父母送去。为救人送了命,却没有得到被救者的感恩,这样的见义勇为还有谁愿意去做?

    河南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欧阳军认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授予范乃方种种荣誉称号和送去5万元慰问金,是对小英雄范乃方的褒扬,也是对其亲属的慰问,但是这不能成为免除获救者给予一定补偿的理由。获救者不仅应该感恩,还应在经济上给予范家补偿。从情理和法律角度考虑,范家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妥。

    欧阳军认为,这些少年英雄展示给我们的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值得社会去褒扬。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首先是肯定的。按照传统意识和社会公德,见义勇为要不顾一切。如今时代不同了,教育也要结合实际。也就是说,学校、社会、家庭教育孩子见义勇为并没有错,但要教育孩子使用有效手段。在教育孩子有正义感、敢于见义勇为时,更要教会他们正确掌握处理问题的方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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