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海涛
当前,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普遍关注。据统计,从2004年以来,仅妇联系统接受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量,每年就在4万到5万件左右。中国法学会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大概在34.7%。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往往被认为是“难断的家务事”,使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暴力主要受害人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目前家庭暴力呈现出哪些特点和新问题?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情况如何?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此,记者走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同志、婚姻法方面律师和基层社工组织代表。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而是一种社会公害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呈上升趋势,其中很多家庭暴力从一般的打骂发展成为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介绍说,“现有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得很多受暴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最终选择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记者了解到,“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一个基本情况。
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华对记者说:“一方面对施暴者的制裁是个难点,如果其行为触犯了治安处罚条例,公安机关会给予行政拘留或警告,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的,将按照刑法进行处罚,但对于比较轻微、但反复发生的家庭暴力如何制裁,在法律上是个空白。另外也没有预防、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
中国有句老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认为:“难断不等于不能断,这需要我们投入更大的精力,出台更完备的法律。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庭纠纷,还是一种社会公害。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权侵犯,更是对我国有关法律的违反,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立法进入论证立项阶段,急需解决法律衔接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全国妇联做出了多种努力。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已经进入论证立项阶段。
蒋月娥指出,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有关专家认为,反家暴立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惩罚必要,但预防比惩罚更重要
“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那么简单,而是包含了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蒋月娥说。
她认为,反家暴立法应当主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明确家庭暴力性别歧视和权力控制的本质;二是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家庭”的范围以及“暴力”的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三是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四是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五是建立施暴人行为认知和行为矫治机制,开展对家暴施暴者批评教育、心理治疗等工作,防止家庭暴力的再发生;六是明确包括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浙江嘉兴市阳光家庭社工事务所所长董金娣对记者说,该所婚姻家庭服务热线开通后,投诉中家庭暴力大约占四分之一。她建议妇女等弱势一方在即将面对家庭暴力时,如果能回避不利环境的话,应该先离开这个场合;如果身体受到伤害,可以直接拨打110;如果不方便报警可以向邻居求助,先将暂时的暴力制止,然后双方进行沟通,或找相关组织或个人调解,或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问题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