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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文条例》10月1日施行

网友投稿  2011-09-29  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张仁军)近日,《辽宁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从法规的高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加强水文工作和加大水文投入的职责,完善了水文投入机制、拓宽了水文投入渠道,为推动水文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的施行将有助于解决水文投入机制不完善,投入渠道单一,投入经费不足,导致水文事业发展缓慢等问题,能够促进水文事业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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