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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明确各方赔偿责任

零零社区网友  2011-08-12  互联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根据规定,消费者一旦遭受了损害,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立法人士对此分析说,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后,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销售农产品的超市等经营单位责任更大。《办法》规定,经营单位不仅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还应与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为了明晰责任,农产品经营单位也有权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抽查检测,并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办法》同时规定,一旦经营单位不能履行上述职能将被处以最高两万元的罚款。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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