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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少年归正途

网友投稿  2011-07-21  互联网

    2010年6月12日晚,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的未成年人陈某在天长市某娱乐场所消费时,盗走客人王某现金5500元。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并提请天长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后陈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该案经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0年12月15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盗窃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陈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天长市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后,依法指派一名律师担任陈某的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与陈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到陈某的家中会见。交谈中,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同时,对陈某进行了法律宣传,帮助其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使他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损失和自己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与陈某的监护人进行沟通,要求他们多关心陈某,共同帮助其改过自新。同时,承办律师到法院认真查阅案卷,会同市法院的社会调查员,深入走访了陈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以前就读的学校和老师。了解到陈某的品行还算良好,只是因为缺少家庭管教,又脱离了学校教育,在社会上受到不良影响,一时糊涂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参与调查的人员认为,陈某是可以通过帮教得到挽救的。

    在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法援律师做了大量的帮教基础工作,帮助落实陈某的帮教组织,建立帮教措施,根据对案件事实的把握、陈某的悔罪态度和平时表现等方面,依法向法庭提出对陈某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这些细致的工作为法官的量刑提供了有价值的依据。法院最终在认定陈某构成盗窃罪的同时,对其判以缓刑。

    法律援助律师耐心细致、治病救人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辩护,坚定了陈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使他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中少走了弯路,重新开始新生活。

    蒋晓燕刘兴民谢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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