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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辈子也忘不了法律援助”

零零社区网友  2011-07-21  互联网

    刘某是天津某中专09级计算机专业的在校学生,2010年5月6日,刘某的同学李某与齐某发生矛盾,后李某找到刘某等人帮忙把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刘某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0月8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家有年迈多病的爷爷、奶奶,还有一个读小学的妹妹,父母以种地维持生存,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为了供刘某上学,刘某的父母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且负债累累。由于请不起律师,在宝坻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没有律师参加。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刘某提出的上诉阶段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任淑慧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为了达到上诉预期效果,任淑慧律师庭审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庭审中她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1.首先弄清刘某参与此案的过程及其在此案中所起的作用。为了弄清案件事实,任律师去法院复印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又到看守所会见了刘某,并不辞辛苦先后三次去学校了解此案的起因、打架过程、被害人齐某的伤情等,充分搜集有利于刘某的证据。经了解,刘某是学校的学生会委员,平时表现一贯很好,学习优秀,且已被学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这次参与打架是李某叫他去的,因为与李某是好朋友,出于面子刘某只是跟着去了,但自始至终没有动手打被害人。2.分析刘某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中刘某没有聚众行为,没有纠集、召集他人,纠集、召集他人的是李某;刘某没有斗殴行为,参与斗殴且造成受害人轻伤的是李某。因此刘某参与此次犯罪只是被动参与者。聚众斗殴罪为聚合性共同犯罪,但并非所有的参加者都为本罪主体。因此,任律师为刘某做了无罪辩护。3.从本案的犯罪动机、情节、犯罪时间、地点、危害后果等方面看,此次聚众斗殴的性质较轻。此案是因为同学之间闹矛盾,没有妥善解决才引起的。这与社会上不法集团或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殴斗性质截然不同。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给被害人治疗,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被告人、被害人都主动向对方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向对方道歉,被害人还主动向法院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些都充分说明此次犯罪社会危害小,教育改造较容易,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1年1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年10月8日作出的刑事判决;判决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为表达感激之情,刘某及其父母向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法律援助,受益终生”。日前,刘某已与天津某公司签定了劳务合同,每月工资3000余元,他对前途充满了信心。他深情地说:“我一辈子也忘不了在我人生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是法律援助向我伸出了援助之手,今后我一定更加努力地工作,回报社会。”   金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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