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车撞倒导致胎儿不保,肇事者理应赔偿。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黄某支付原告余某、赵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6万元。
2010年8月3日,年届40并已怀孕4个月的余某在马路边散步,黄某骑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急速驶来,将余某撞倒。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受伤住院治疗,但因外伤引起腹内胎盘早剥和腹内充血,两天后产下死胎,先后花费医疗费6000元。另查明,原告余某、赵某育有一子,但儿子因病落下残疾,故原告申请生育第二胎。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将余某撞伤并导致流产,侵害了余某的生命健康权,黄某依法应予赔偿。余某属高龄孕妇,虽育有一子却是残疾,胎儿车祸致死对原告及家人打击较大;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8万元为妥。经核算,原告余某、赵某的全部损失为2.6万元。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意见,一桩纠纷就此化解。 马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