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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肥料致减产125户农民获赔31万元

网友投稿  2011-07-15  互联网

    日前,随着31.5万元的赔偿款兑付到位,一起涉及江苏省金湖、盱眙两县125户农民的小麦受劣质肥料损害案成功调结。

    2010年9月至10月间,金湖县戴楼镇楼庄村的朱某和盱眙县马坝镇山北村的金某等125户农户在金湖某农资服务部购买了江苏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他们在秋季小麦播种时予以施用。今年春天,施用这一品牌复合肥的农户均发现,农田里的麦苗与其他农户地里的相比,植株矮小、泛黄且分蘖稀少,收成即将减产,农户们意识到施用的复合肥可能有质量问题。

    2011年3月20日,群情激愤的农民纷纷跑到该农资服务部,要求经销商到田块实地察看和予以赔偿。农民越聚越多围满了门市,个别群众情绪无法控制,甚至要哄抢经销商门市里的物品予以抵偿。经销商拿出江苏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承诺书说:“公司承诺肥料如有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他们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但必须拿出肥料有质量问题证据才好找公司。”镇、村干部意识到此事的复杂性和严重性,立即向金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迅速指派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法嘉德律师事务所黄律师承办此案。

    黄律师接受指派后,意识到必须在麦收之前,对肥料的质量进行鉴定和对小麦减产损失进行评估,一旦小麦收割,亩产实际损失证据就无法确定,将给农民造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月25日,黄律师受125户农户委托,将农户剩余的该品牌复合肥送到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质量检测,经检验,该复合肥的氮、磷、钾总养分28.3%,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4月2日,黄律师委托农业技术人员对部分农户小麦进行产量预测,预测每亩平均减产250斤,125户农户2200余亩小麦经济损失总计52万余元。

    黄律师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多次与经销商商谈无果的情况下,于4月22日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和江苏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两被告连带赔偿125户农户损失52.63万元。5月26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赔偿。黄律师当庭出示了大量物证、书证,在事实面前,该公司最后同意调解。在黄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下,该公司同意按减产幅度的最下限和一般减产折合计算,按亩均140元的标准共计赔偿125户农户损失31.5万元。

    虞大华姚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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