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孟山张殿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从理论上讲,由政府主导的新农保属于社会养老保险范畴。但鉴于农民收入水平低,对新农保还需要经过从认识到接受的过程,为减轻农民负担,保证新农保试点顺利推行,中央仍采纳了“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模式,自愿参保成为新农保的基本特征。但从试点来看,既存在强迫农民参保问题,也存在因制度缺乏必要权威性,基层干部难以开展工作的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以便将好事做好。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已年满60周岁的农民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条原则性规定在一些地方演变成“家庭成员捆绑缴费”的强制性措施,子女不参保,父母就不能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新农保是政府应该给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子女年满十八岁就拥有完全法律权利并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他们参保与否应由个人负责。不能让父母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子女不愿捆绑缴费,不仅仅涉及经济问题,还有家庭琐事等各种原因。但现行制度对其没有硬性措施,受损失的却是家中的老人。
中央要求选择基础好的县作试点,但个别地方把农民参保率作为选择试点县的硬性指标,要求试点县的参保率必须达到90%以上,而且还同政绩考核挂钩。为确保参保率,层层加压到乡村干部身上。现在,有些农村并没有多少集体资产和收入,而新农保又强调农民自愿,没有强制性措施。这样,在硬任务、软措施双重压力下,有些地方的村干部只好向银行贷款为不参保农民垫资,以便将参保率应付过去。贷款需要还本付息,这对早已捉襟见肘的乡村财政无疑是雪上加霜,而且对其他农户也不公平,容易引发攀比和矛盾,由此可能影响新农保的顺利发展。
笔者认为,既然是试点,就应该允许农民自主选择,在试点期间,自愿性原则必须贯彻,防止宣传与执行两张皮,因此,应取消容易引起误解的家庭捆绑型缴费规定和对试点县的参保率限制。主要通过示范效应,让广大农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新农保制度的优越性,从而变要我参保为我要参保。新农保工作的推进,需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充分体现新农保制度的惠民特征及优越性,同时,还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制度设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政策宣传一定要到位由于新农保宣传不够,导致部分农户对新农保政策理解不透,影响参保积极性。个人缴费实际上属于长期储蓄,计息,年满60岁以后逐月返还,还可以依法继承。而许多农民误认为这是为以后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必须缴纳的费用,将其当做负担。还有许多农户对“交多少与领多少”存在较大困惑。各地应借鉴商业保险模式,设计个人缴费与养老金领取对应关系表,充分反映缴费标准和期限对养老金的影响,使农民一目了然,打消顾虑。
实施方法要具体细化“新农保”主要是县级统筹,中央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如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等等。许多试点县依葫芦画瓢照搬下来,没有拿出具体办法,使这些规定流于形式。导致许多农民选择低档标准投保,甚至打算四十五岁以后再投保。应比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精神,设计出与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挂钩的国家基础养老金核计办法,早投保多投保多得国家基础养老金,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
实行差别化高龄补贴中央要求地方政府补贴新农保,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但许多省只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而对已年满60周岁的老人没有补贴,也没有提高基础养老金。为体现我国尊老敬老优良传统,鼓励更多的人参保,对年满60周岁的农民,地方政府也要给予补贴并直接计入国家基础养老金,根据年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加快新农保立法目前,“新农保”主要由政策调整,尚不稳定,应以法律手段,将农民养老保险的性质、地位、运营管理、资金筹措、组织网络等固定下来。经过试点,在广大农民已普遍接受新农保的基础上,应当适时调整,更加完善,使新农保更加惠及农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