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李亚彪齐海山卫敏丽)“什么官,九品下;小如芝麻,大过爹妈?”在中国农村的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个谜语。它的谜底是——村委会主任。别看这小小的“芝麻官”,在上世纪80年代,却执掌着“钱粮命、房田林”。围绕着这个最基层的小小职位,一幅充满蓬勃活力、创新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画卷徐徐展开。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农村,到2008年底,中国60多万个建制村中绝大多数进行了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广泛开展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自治活动;在城市,自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后,全国大部分地方都陆续规范性地开展了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在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北老壕村,62岁的村民孙国清老人回忆起25年前的一次村干部会议。1986年,身为大队会计的孙国清同许多村干部一样进行述职。在会上,村里几位老党员提出,能否让村民自己选村委会干部,改变以前上级选定、村民举手的情况。“没想到县里同意了这个提议!”孙国清说,“这为后来在全国推行的村委会换届‘海选’的方式打下了基础。”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唐鸣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土地承包下去了,新的课题出来了。修路、水利、办学等公益性的事情谁来办?”唐鸣说,“而用新的民主途径选举出来的村委会的出现,无疑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群众的又一创造。”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法再次进行修订。
换届选举只是村级基层民主的一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中国农村也同样形成燎原之势。
除了实行村民自治外,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