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三农新闻 > 正文 返回 打印

我国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网友投稿  2011-06-04  互联网

    本报记者

    当前,人们在关注产品安全的同时,也更加关注影响和评价产品安全性的标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目前发展得怎么样?制定的原则是什么?下一步有些什么举措?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周云龙研究员。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构建

    记者: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已发展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周云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执法依据,也是支撑和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技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是农产品质量和卫生方面的限量要求,另一个是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方法。2008年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执行统一的国家标准。在国家层面,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合并了原有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食品农产品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体现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农业、卫生两部门协商意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国家标准由农业部组织制定,两部门联合发布实施。

    应当说,我们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早在1999年,财政部、农业部就启动实施了“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财政专项计划”,加快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进程。截至2010年底,农业部已组织制定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800余项,有关农产品安全限量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标准1800多项。贯通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限量、检测方法、包装标识、储存运输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构建。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与国际社会基本一致

    记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周云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特别是安全限量标准,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法制性。标准制定的程序、方法和科学性、适应性、可靠性都非常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两个最基本的立足点,一个是要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另一个是要有利于产业发展和环境安全,这也是国际标准制定的两个最重要原则。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适应性,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我国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完全遵循了风险评估和科学原则,所制定和发布的标准应当说是科学的、合理的,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农业部为规范和推进标准的制修订,相继制定了《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审定规范》、《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等制度规范,对标准的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复审等环节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依托行业科研院所建有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等17个专业化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依法组建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汇聚了农学、兽医学、毒理学、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在国际标准化推进方面,更是积极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活动,不断强化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参与度和话语权。经过积极的努力,中国在2007年成功成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国,充分发挥中国在农药残留限量及其检测方法国际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推动作用。

    “十二五”将重点加快农产品安全限量标准制定

    记者:下一步有什么具体思路和措施?

    周云龙:没有标准,就没有规范市场经营的技术准则,就不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评判,自然就没办法行政执法。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为确保上市农产品生产规范、消费安全,“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将继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的力度,规划新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7000个,建立健全以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为重点、品质规格标准相配套、生产规范规程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重点强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跟进配套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大力支持和鼓励地县两级农业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的操作手册和明白卡(明白纸)。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加快转化和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法典等国际标准,全方位开展WTO成员新出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风险评估和官方评议,全面提升我国农业领域在国际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话语权。



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1-06-04/167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