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科院水稻所副所长、研究员 李西明
几十年来,农作物品种选育都是以科研院所为主体,《意见》明确指出,种子企业将作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科研事业单位将逐步淡出商业化育种,以基础性公益研究为主。在这一转化过程中,需要考虑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种子企业的商业化育种如何与科研院所的公益性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育种研究是以课题组为单位的,科研院所之间甚至同一科研院所内部的不同课题组之间,要实现育种材料交流都困难重重,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渠道才能使科研单位的育种材料流转到企业呢?国家在下一步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
二是科研院所退出商业化育种,淡出品种选育,也就意味着没有了成果技术转化收益,科研人员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转化过程中,要考虑今后如何保证科研院所从事育种的研究人员的收益,以充分调动其育种材料创新的积极性,以及将科研成果与企业对接的积极性。
三是科研院所的企业脱钩问题。科研院所不该要企业,而应该专心做科研。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办法中,明确公益性事业单位注销所属企业,一心一意搞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