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恒杰
以进城农民为主的流动商贩群体,据调查有近3000万人之多,超过了最新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中全部流动人口(2.61亿人)的1/10。他们的就业和发展前景到底如何?近日,一项相关条例的发布,将为他们带来融入城市顺利发展的机遇期。
国务院日前(4月28日)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商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与2009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照,条例取消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表述。这一规定没有直接实现坊间寄望甚高的“流动商贩合法化”。
笔者认为,这种不“一刀切”的做法对以进城农民为主的流动商贩群体是一个利好,有利于他们和谐融入城市。
《条例》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且有的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因而没有明确“流动商贩合法化”,但为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重要作用的意图十分鲜明: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放宽了经营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这为流动商贩过渡到无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早在24年前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万人,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数据显示,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一度下降为2505.7万户,也表明了原来的暂行条例已经需要加以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比如目前全国各城市不少于3000万人的流动商贩,其中相当部分都是进城选择灵活就业的农民,是实际上的无固定场所“个体工商户”。他们以灵活机动的服务在开拓当地的第三产业,但绝大部分没有合法的经济身份。可喜的是,一些地方为把他们纳入合法经营的轨道作出了积极努力,比如广州今年将推出地方性规章《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将为2011年新增的50个小贩管理中心、1万个流动摊位、3万名流动商贩提供规范的管理解决出路。
给予这些流动商贩合法身份,使其有一个合法的、有保障和受扶助的经营环境,不仅有助于鼓励弱势群体自主创业,开创出一条通畅的就业渠道,而且还必将彰显政府监管思路从堵到疏的巨大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破解流动商贩管理的尝试,都值得喝彩和期待。
中央在下决心解决流动商贩这个“老大难问题”,我们期待各地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法,以解决《条例》在实际中面对的各类问题,因为其蕴含的趋向是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其追求的目标是城市的和谐发展,是社会的和谐进步,功莫大焉。随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各自的“无固定经营场所商贩的管理办法”,相信流动商贩将迎来他们融入城市的机遇期。
无论如何,将流动商贩引向合法化,使他们在发挥经济作用的同时逐步融入城市,是我们国家在社会管理理念上的进步。这对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农村人口城市化与社会和谐有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要做到宽容和规范完美结合还需要管理者们运用智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把政策落到实处,还要落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