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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拟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获

网友投稿  2011-04-21  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李海涛)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加大了对醉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力度,拟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且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者的处罚,由“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者的处罚,由“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者,草案将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并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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